在日常生活中,将他人商标稍加变化使用在同类商品上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一行为是否侵权?
近日,一家网络店铺被判侵犯“FILA”注册商标权。“FILA”是一家颇具知名度的时尚运动品牌,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斩获了不少粉丝。
公开资料显示,“FILA”品牌由FILA兄弟于1911年在意大利创立。上世纪70年代起,“FILA”开始实施多元化策略,并对品牌Logo进行了升级。在颜色上采用独特蓝、红组合,字母采取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的“FILA”系列商标沿用至今,并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FILA”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使用权。
2020年6月,一家名为“欧韩潮流女鞋店”的网络店铺因销售带有“EILA”标识的运动鞋而引起了斐乐公司的注意。
斐乐公司经公证程序在该店铺购买了数双运动鞋,并将其与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了对比。斐乐公司认为,与涉案商标相比,该标识除第一个字母为“E”,下面多一横外,其他三个字母均相同。此外,第一个字母上面一横使用的是红色,且“L”与“A”相连,这与涉案商标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完全相同,整体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因而认为肖某某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带有“EILA”标识运动鞋的相关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第163333号“FILA”(下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作出肖某某构成商标侵权且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后,斐乐公司以判赔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肖某某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将判赔金额提高至20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大幅提高赔偿金额,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彰显出我国司法机关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决心。
将他人商标稍加变化使用在同类商品上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当事人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所以相关从业者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通过优质服务,打造自主品牌。该案例同时也体现出拥有商标使用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