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菲莫把维刻的生产商、品牌商和卖货的一起告了,案由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实,在产品的构成上面,菲莫不仅只有加热不燃烧产品,该公司研发了一系列香烟的无烟替代品,除了耳熟能详的IQOS外,菲莫还有IQOS MESH(烟杆)、VEEV电子雾化器(烟杆)以及对应配套使用的VEEV电子烟油。
IQOS MESH和VEEV电子雾化器通过加热插入其中的「VEEV」品牌电子烟油产生含尼古丁的蒸汽。菲莫说VEEV是自己独创设计的标识和品牌,本身为臆造词汇,没有固定含义,使用在电子雾化器和配套电子烟油上具有显著性,并且在2016年5月2021年4月获得了第34类烟草注册商标专用权。
菲莫说,被告一维刻在其生产、销售和宣传的电子雾化器(烟杆)、电子烟油等侵权商品上使用了菲莫VEEV系列注册商标近似的VEEX,并注册了veextech域名进行网络宣传推广,被告二魔刻受被告一委托生产侵权产品,被告三的食品综合店销售侵权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菲莫还说,维刻在英文企业名称中使用了VEEX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菲莫列出了很多维刻使用上述涉嫌侵权商标的证据,包括烟杆上使用、用户手册、官网、官方微信账户、官方微博和线下店铺等渠道,基本上穷尽了所有露出渠道。
菲莫认为,维刻的产品与自己商标被核定使用的产品均属于相同商品,都是电子烟类别。同时,菲莫称,三名被告使用的VEEX标识与自己的VEEV商标在字母排列、发音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高度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货误认,构成第57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菲莫还提到,曾在2020年9月向维刻发送警告函,维刻在电话沟通中表示愿意向菲莫支付费用以获取菲莫同意维刻注册和使用VEEX标识,但菲莫对此进行了拒绝,随后维刻回函拒绝停止侵权行为,并持续进行使用。
菲莫要求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连带赔偿侵权赔偿金300万元以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5万元。此外,菲莫还说,三名被告使用的VEEX标识在第34类并未获准注册,但持续在侵权产品包装上和线下店铺装潢中以予以标识,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52条规定。
截至目前,这件事告诉我们,产业链上的所有参与方都是有相关联的关系的,一旦被起诉,生产方、品牌方和卖货方都会被连带一起。最近悦刻和菲莫的起诉,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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